以下内容部分摘自: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欢迎各行业朋友投稿。

《海商法》56条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了上限规定,叫:限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又称为单位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害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制度。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 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限额较高的为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那么计算单位是什么呢?就是对应的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现在大约一个计算单位相当于人民币9.2元。
折算下来,每件(CARTON)最高赔偿6133.36元,每公斤最高赔偿18.4元,取高者。

这里有着深深的传统外贸或传统海运的烙印,因为他们的每件货都特别大、特别重。

以上的专业名词有点绕,下面开始我们“讲人话”。

承运人才需要赔钱,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下货代是不是承运人?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通过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收费方式、单证记载、当事人行为等几个判断标准,来界定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人具有以下属情况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1、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2、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性质的报酬,赚取运费差价;3、其他具体因素。如货运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参与货物运输的程度,是否曾经对货物安全送达做出过承诺等。
所以,传统货代,只管订舱,而且提单发货人SHIPPER用的是货主提供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承运人。

跨境电商的物流商呢,发货人SHIPPER是自己,收货人CNEE是自己或自己的代理,那么妥妥的就是承运人。不管是否有无船承运人证NVOCC。

其次,出现货物灭失和损坏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不用赔钱呢?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这就有意思了,火灾、天灾、海上事故等不用赔钱,我觉得这应该只对船公司有效,对货代是无效的。

这里面货代到底要不要赔钱的问题,有兴趣的还是咨询一下翟律师吧,文章底部有联系方式。

那么延迟交货产生的损失该怎么赔呢?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敲黑板:最高上限就是运费!!

但现实往往很骨感,货代与货主之间都有运费的账期,货物一旦出现丢失和损坏,往往货主都会让货代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先从运费里扣除,还得按货值来,法不法的再慢慢扯。

赔吧,运砖头和运黄金的运费一样,货值差太多了哇。

不赔吧,客户就没了。

太难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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