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56条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了上限规定,叫:限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又称为单位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害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制度。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 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限额较高的为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这里有着深深的传统外贸或传统海运的烙印,因为他们的每件货都特别大、特别重。
以上的专业名词有点绕,下面开始我们“讲人话”。
承运人才需要赔钱,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下货代是不是承运人?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这里面货代到底要不要赔钱的问题,有兴趣的还是咨询一下翟律师吧,文章底部有联系方式。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敲黑板:最高上限就是运费!!
但现实往往很骨感,货代与货主之间都有运费的账期,货物一旦出现丢失和损坏,往往货主都会让货代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先从运费里扣除,还得按货值来,法不法的再慢慢扯。
赔吧,运砖头和运黄金的运费一样,货值差太多了哇。
不赔吧,客户就没了。
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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